2018年11月1日,《扬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该办法也是江苏省非集中供暖区域通过的首个地方性供热管理办法。
历经调研学习、征求意见、审查评估、修改完善,《办法》最终定稿共包含内容三十二条,对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供热和用热管理,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区集中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热企业和用户在供热、用热、应急抢修等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扬州市供热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职责不够清晰,供热布局不尽合理,管网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供热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办法》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1、明确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明确用户是指利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进行生产、生活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用户的提法为将来小区供暖到户提供政策依据。3、明确停供需提前通知用户的时间。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4、明确供用热合同内容。5、明确供热企业和用户在计量发生争议矛盾时的解决方式。
《办法》要求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产规划相衔接,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此外,要求供热企业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供热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抢修。
扬州市区的近期管网规划: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供热网
今年7月,《扬州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2016-2030)》通过了相关评审。根据规划,未来扬州将通过市区两大热源厂互为备用、供热管道的“互联互通”,实现供热管网全覆盖,新建小区有望实现冬季集中供暖、夏季集中供冷。规划要求,近期将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的供热网。